2005年11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房车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专家归纳购期房九大风险
李季

  近日,中消协邀请中央政策研究室、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消协、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对目前商品房的销售模式进行研讨。会上,专家们从不同角度论证了期房和房贷的影响,一致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存在诸多风险,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针对目前流行于市场的商品房销售模式,专家们归纳出消费者购买期房存在九大风险:商品房质量风险、面积变更风险、虚假宣传风险、规划变更风险、定金风险、产权风险、售房欺诈风险、合同无效风险以及延期交房的风险。
  据介绍,连续几年来,商品房投诉都是消协最难解决的纠纷,而其中绝大部分又都是因期房预售引发的。有的专家表示,一些开发商通过“炒楼”制造出市场的虚假紧缺,借机抬高价格;通过对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环境描述浮夸等行为来侵犯购房者的权益。因此,房屋预售制度基本上是消费者利益随时可能受到伤害、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而银行与消费者来承担风险的不平等游戏。
  期房预售也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危害。据了解,由于期房预售造成的消费者投诉数量在增长,主要投诉原因就是开发商不按时交房,影响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也有的是因为开发商擅自改变室内布局,甚至改变小区环境使消费者不满而投诉。消协人士表示,投诉量增加正是说明了期房预售存在的风险已显现出来。
  另外,中消协也建议,应该取消不合理的房贷强制保险,同时明确表态提前还房贷银行不应向消费者收违约金。专家认为,房贷强制保险主要是银行担心“抵押物因自然灾害消失”,这种保险费应该由银行进行再保险,而不应该强加在购房人身上。银行已经从贷款人那里获得了利息收入,强制交保险费、请律师审查消费者资格而收取的律师费实际上是银行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贷款人的身上。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提前还贷是否构成违约主要看合同约定,而目前多数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因此银行之后单方面收取违约金是不合法的,另外,消费者提前还贷不是违约,而是一种积极诚信的履约行为,银行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格式合同应视为无效,收取违约金不合情、理、法,银行采取行业联盟的方式统一收取违约金,这种垄断行为同样违法。